高尔基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2月2日上午,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代表从市贸促会负责人手中接过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这个事情立刻得到媒体、企业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因为这次疫情蔓延对经济的影响,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已经被业界和学界高度关注,比如我前几天写过的一篇文章,《浅谈疫情对中小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冲击》。
另外还有几篇,我阅读之后,更是受益良多,仅举两例:
格隆 《该操心经济了》(https://mp.weixin.qq.com/s/57HVlgfHMTNZMicKU6fIWQ)
陈春花《疫情防控同时,还要打另一场保护中小企业的防控战》(https://mp.weixin.qq.com/s/ZdLz6xnGTg526B5jsEbIyg)
而中小企业中,涉及消费和外贸的两个产业,受疫情影响非常直接,收入陡降;同时这两类企业的房租、水电、人工成本刚性较高,此外企业杠杆较高,企业主个人信用和资产担保比例较高。经济下行,形成大量坏账,会催生系统性风险。因此广大专家在测算中小企业承担的经济压力以及积极献言献策之余,如何在法律上更好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积极和合法地进行止损,也是非常重要的话题。这个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的开具,正是从这个视角,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应对疫情的范式。
这个案例不会是孤例,一方面中国外贸企业众多,有了参照物一定会蜂拥而至;另一方面,中国贸促会浙江省委员会行动的很早,他们在1月28日发布了《关于受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事实性证明的通知》(http://www.ccpitzj.gov.cn/article/12948.html),又在1月31日发布了《关于受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补充通知》(http://www.ccpitzj.gov.cn/article/12951.html)。
第一份通知,是提醒企业家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告知申办所需资料另行通知。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我省部分企业在货物生产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合同不同程度的无法履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8条第6款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为维护我省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我会将依据中国贸促会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我会申请办理相关事实性证明。申办所需资料待中国贸促会统一发布后另行通知,敬请关注。”
第二份补充通知,进一步细化,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窗口单位,以及申报所需资料的清单。
“接中国贸促会通知,我省企业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向以下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浙江省贸促会、杭州市贸促会、宁波市贸促会、温州市贸促会、湖州市贸促会、嘉兴市贸促会、绍兴市贸促会、金华市贸促会、衢州市贸促会、舟山市贸促会、台州市贸促会。
申办所需资料如下:
1.企业所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两份通知,文字精炼全面,信息传递非常清楚,同时都有联系人的座机和手机,这是政府部门服务意识的一种表现。
为什么中间隔了三天呢?因为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开具的最终权力在中国贸促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原文为“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曾经出具了一个《关于重申分支会暂不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的通知》,在文中要求各地分支会对外暂不出具不可抗力或类似内容的证明。如遇公司、企业要求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时,文中明确了总会的出证要求,分支会可按程序要求,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统一报总会法律部审核办理。(这个通知在网络上是孤证,欢迎专业人士纠正)
各个地方分会如果要出具这一证明,按照过往案例,都需要一个固有的过程,同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比较多,同时不可避免线下办理的工作。目前疫情紧张,同时考虑到未来有需求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会比较多,因此从办理窗口到办理流程到所需资料,都需要进行调整。
因此中国贸促会1月30日发布了《“万众一心迎挑战、众志成城战疫情”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与您同舟共济度时艰》这样的通知。
和以往的规定较大的不同在于三点。1)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2)企业可以通过QQ群、电话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3)简化了所需资料。
上面浙江省分会的通知能看到目前所需的资料,以前需要的资料,可以根据《关于重申分支会暂不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的通知》的规定作为参考:
1、申请人提供不可抗力证明申请;
2、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经济合同;
3、如合同中无不可抗力条款的,应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当事人同意由贸促会(商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书面协议;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证明,包括:
(1)政府有关部门、检验机构的证明文件;
(2)新闻报道、图片证据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
(3)合同各方当事人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往来函电、信件等证明;
(4)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网站中的公布的有关规定或发布的公开信息内容
5、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及时通知对方的书面证明。
6、其他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证明文件。
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避免或减少损失的证明。
其余的,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同样可以出具具体方面的不可抗力认定。不可抗力最终裁定机关就是法院。
从这里可以看到,这次贸促会的反应也是足够迅速和到位的,在1月30日的通知里,也是放了各地贸促会联系方式的链接的。服务意识到位。
另外贸促会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也第一时间通过社交媒体向民众发布,而且图文并茂地进行讲解。比如其中一个,可供参考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丨发生疫情进出口合同无法如期履行》https://zhuanlan.zhihu.com/p/104405968
服务意识这一点,昨天我的另一篇文章《疫情突如其来,面对物资采购和募捐的新问题,地方政府要改改风格》,其实也提到,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往往各司其职,但个人和企业面对和政府打交道时,往往缺乏和这么多部门对接的专业能力和思想准备,因此设置一个窗口单位,全方位对接申办人,是政府服务意识的几种体现。
那么中国贸促会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效力如何呢?据统计,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强大的执行力。
所以,希望这家湖州的企业能够通过这个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挽回一定损失。
后面有一点有关不可抗力的读书笔记,都是互联网上查到的,留在这里,权做备忘。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因为疫情蔓延对企业经营状态的影响,将沿着产业链传导到更多的企业和行业,因此我们可以预见,在规避疫情产生的经济生态系统性风险上,除了通过政策性补助和资金支持,来贴息、免租、减税等措施,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也是一种思路,可以从企业本身先进行止损,如果能够系统性进行止损,也是对系统性风险的一种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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